离婚财产问题,求解,分不多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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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5-12-24 0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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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2-24 0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述母亲婚后赠予你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 纵横法律网 侯健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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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2-24 0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之间共同财产 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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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2-24 0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机动车属于动产,不能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房屋的 就是你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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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2-24 08: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原则应当适用于一方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的大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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