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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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3 2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是本市华城国际小区住户,在2013年十月份时,将物业费预交给当时的物业公司,时间至2014年十月份。可没过多长时间,大概在2014年一月份,原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后又新入驻一家物业,新物业公司以原物业公司没有对其进行物业移交,对业主重新征收2014年全年物业,我当时说,可以补交2014年十一月与十二月费用,但之前的费用不应该由我们重复承担,请问下,这样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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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3 2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要求物业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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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3 22: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物业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他们没有进行的时间内是不能进行收费的。业主不能重复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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