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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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2-12-24 00: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师您好,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用人单位因未履行为劳动者定期体检的义务,后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利益)【有点急,希望老师有时间的话能够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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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0: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如果是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与体检无关。
二、二、大额工亡赔偿费用: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6955×20=539100元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67.17×6=25003.02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婚生子女、遗腹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交通费
  三、计算数据来源:
  (一)2013年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2013年3月18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发布《2012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73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018.64元
  (三)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统计局发布《2012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4498元》
  (四)2013年5月24日,重庆市统计局发布《2012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1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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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0: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申请工伤认定和鉴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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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0: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此种情况应属于工伤,可作工伤鉴定之后提出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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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0: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突发疾病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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