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笔迹的鉴定结论分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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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4 01: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5月,我与邻村支部书记发生经济纠纷一案,就三张《收条》的签名笔迹问题,因法院直接指定省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导致法院判决错误,我不服县法院的错误判决并当庭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但庭审人员不予受理便下裁决;当时我认为,没有新证据就不能上诉,再三要求法院重新鉴定,法院不予受理,我便多次上访县人大,以县人大名义委托北京鉴定机构鉴定;当我拿到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新证据后,判决书已生效,我只能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法院认为,县人大是监督机构,委托所得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程序,故法院以鉴定结论无效给予驳回申诉;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间一直向中院申诉,但中院一直不予受理,也不答复;为此,我迫于无奈,逐级向省高院和省信访局上访,省领导一致认为:罗甸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机构是合法机构,具有资质和鉴定资格的机构,所得的鉴定结论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为此,我带着省高院和省信访局之“函”,于2014年9月12日下午再次请求县法院给予再审,然而法院就给我“已被驳回的不予受理”的答复。我认为:我当庭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拿着新证据要求再审为什么就直接驳回?现在又以已“驳回”不予受理?慢慢上访路已使我疲惫不堪,如何才能得以公平、公正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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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1: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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