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法院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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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22-12-24 0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户籍所在地是广东惠州市,我的丈夫户籍所在地是广州市,我从2010年至2013年一直居住在广州,2013年10月至今居住在国外。我丈夫起诉离婚,2013年9月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为不准离婚,2014年9月我丈夫又在惠州市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11月我和丈夫签了离婚协议,还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惠州市法院坚持要开庭审判,请问现在惠州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和第34条规定,应该仍然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惠州市法院没有管辖权,我这个理由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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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惠州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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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立案时来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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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广州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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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惠州法院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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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签署达成了离婚协议,如果不想经过法院,让你老公撤诉或者达成调解,何必那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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