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9年3月2号在公司上班,公司当时承诺给上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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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4 04: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是2009年3月2号在公司上班,公司当时承诺给上社保,到2010年10月我再次申请,公司说2010年11月给上,结果2011年10月才给上社保,我2014年7月离职,最近才知道公司是晚给上社保了,我目前想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应该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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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4: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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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4: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未超过1年的,那么员工可以要求补缴;未缴纳保险超过1年的社保局就无法办理补缴了,员工只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员工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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