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是安徽六安的,五月二十二号下午三点二十分在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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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4 04: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律师,我是安徽六安的,五月二十二号下午三点二十分在六安市皋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皋城路与长安路口西10米处,对方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内借到通行时,与沿皋城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我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相碰,造成我受伤了,而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对方驾驶机动车借到通行时未让本道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过,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方负责全部责任,我无责,这是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给我的认定书,我们双方已签字,但对方在我受伤后并没有送我去医院,我都给撞的右半身没知觉了,一直到住院这几天他都没有来,医生严格叫我和医院休养一个月,昨天在派出所他气势汹汹说是我撞他,凭什么来看我,连句客气话都没有,把我妈气的差点晕倒,最后没有谈好,现在我准备用法律的手段夺取我的权利,和损失,请问我这个可以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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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4: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起诉就你的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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