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降低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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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4 05: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就职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某公司,职位:销售总监助理,近期公司因为公司效益不佳,相继几个销售人员离职,老总以销售状况不佳为由欲将本人工资由2500元降低至1500元,本人到该公司入职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试用期一个月,实习期两个月,实习期满则转正,即2014年8月份公司需为本人办理转正并投保,但是该公司拖延了两个月即2014年10月份(具体时间:2014年10月01日,才为本人办理的转正及投保,直到过完年到公司上班本人向领导提出补给我未投的社保后,领导通过补给我现金的形式来弥补!现在的情况是领导要求从本月开始降低工资至1500元,并且合同时间提前至八月份即解除(提前解除合同原因:补发了本人延迟投保的社保),劳烦专业的律师大哥或大姐为本人解答疑惑,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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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5: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可以要求缴纳入职以来的保险,支付欠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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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5: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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