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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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4 07: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已经两年,离婚协议中将女方受亲妹妹赠与的房产作为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划归女方。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受赠与人只有女方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只有女方一人的名字。是否可以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条款,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因为除了这套受赠与的房产,双方还有一套房产、在协议中约定归男方所有。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将本该归女方个人的财产分给了女方,女方没有分到共同财产。当时男方还有存款、股票没有分割,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再分割,如何举证。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吗?因为个人不能提供确实的证据,但是侧面了解到当时男方还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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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7: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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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4 07: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自己去了解调查存款或其他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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