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企业职工刘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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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6-5-18 03: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起因履行培训协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公正合理的。首先,对刘某提出的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应支持。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作了具体规定,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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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5-18 03: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1)属于约定服务期的条款(2)具有法律效力。赔偿9000培训费不合法,因为刘某在该企业已服务一年,而三年的培训费平摊下来每年最多只能有3000培训费,所以企业最多只能要求6000培训费(3)不支持。刘某属于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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