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发放的房补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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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06-7-31 08: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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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7-31 08: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公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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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7-31 08: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夫妻俩人共同撑起这个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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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7-31 08: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异后应该不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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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7-31 08: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但我在这里要提醒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有什么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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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6-7-31 08: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利益了,就不要给对方知道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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