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价费【200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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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6 16: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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