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专利的朋友进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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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3-16 15: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做出修改。 主动修改的自由度比较大,即只要在原始文件中有记载,可以对权利要求的范围做扩大、缩小和变更等方式的修改。这就意味着,在此阶段,权利要求书可以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而重新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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