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打回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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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3-29 21: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公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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