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求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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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6-11-15 1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析意见】首先,当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对于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以用于清偿。这种责任的承担可能导致个人破产,但是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而随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必将建立起来。本案中,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有追究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其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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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11-15 1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其中的全部财产,是包括其债务在内的。舒立欣在购买其股份(或者财产)时就已经包括了其中的债务关系,所以,李平的债务也好利润也罢都已经通通转嫁给了舒立欣。如果按照楼上“东方底情”的逻辑来说,那么假如年底商场盈利了分红了,李平是不是还有资格回来分红呢?显然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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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11-15 18: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第2种观点是正确的。但具体的债务比例可以在清偿后再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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