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单位和职工福利分房产生的房改房购买合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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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6 23: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年8月,国营企业购买小产权房作为福利房分配给职工,职工缴纳房改房款后,由于小产权房属于集体土地集资房,导致办理不了房产证。2014年10月,职工将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企业赔偿由于办理不了房产证所给职工造成的损失,但广州白云区法院于2015年7月和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均裁定本案涉及的是单位内部福利分房引发的房改办证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来处理,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驳回职工的诉讼请求。请教律师,法院这种将所有涉及到福利分房的纠纷一律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职工应该如何维权?企业现状:企业于2002年改制为私营企业,企业改制时承诺会将房改房的房产证问题负责到底。2012年12月,改制后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由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贪腐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最高人民法院(1992)38号文件《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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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6 23: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您到律所当面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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