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94年就嫁到湖南。父亲2000年去世,母亲2001年起和我在武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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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2-12-27 0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姐姐94年就嫁到湖南。父亲2000年去世,母亲2001年起和我在武汉生活。2011年因我小孩在读小学二年级需要我母亲照顾,而我姐姐当时已41岁,她小孩也已读初三,她小孩有小孩的爷爷奶奶照顾,我拒绝了姐姐要我母亲去湖南照顾她本人(当时处于离婚单身状态)的要求。姐姐因此起草文书:1.断绝和我及母亲的来往。2.由我全权负责母亲的养老送终,但不得独吞家产。文书上包括我姐,我母亲,我,我老婆,我大姨妈,我大姨夫,我小姨妈,我小姨夫均签字见证。问题:如果我全权负责母亲的养老送终,我母亲走后,我母亲名下的房产,我能继承多少份额?那份文书能否在法律上说明我姐放弃或未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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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7 0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此文书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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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7 0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未放弃继承,可以享有继承权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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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7 0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条款1无效,法律不承认断绝母女关系;条款2无效,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仍可以要求姐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是对方放弃继承其母的遗产是很有效的,法律予以保护,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你可以全部继承你母亲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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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7 0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的那份文书里面的1是无效的,2是合法的,说明你姐姐未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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