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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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7 01: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人系汽车中介员工和客户关系,被告江南洋于2015年6月17日晚和女友孙丽恒二人至南京市浦口区盘龙山庄门口,向原告沙雄借用机动车(本田思域2014款白色车牌号:苏E8A7A1)使用。被告江南洋提出借用回家有事为由使用八天,被告又提出说怕交警查到(本田思域2014款白色车牌号:苏E8A7A1)不是其本人车辆会误认为偷盗车辆。要求原告沙雄在被告江南洋拿出的委托书上签字,书面书写证明原告沙雄是自愿借本人名下机动车(本田思域2014款白色车牌号:苏E8A7A1)给被告江南洋使用的证明和双方合影。原告沙雄由于信任被告江南洋,没有认真查看委托书(委托书当时有五六张)遂签字与被告江南洋。至还车约定期限时被告江南洋没有按时返还车辆,原告沙雄经过多次催讨被告江南洋无效。被告江南洋手机短信等不回,后原告沙雄向警方报案。被告江南洋却向警方提供汽车借款质押合同。说原告沙雄是向其借钱把机动车(本田思域2014款白色车牌号:苏E8A7A1)质押给他的。经过原告沙雄确认此合同确属原告沙雄签字,但是原告沙雄没有签过汽车借款质押合同,经过回忆幡然清醒。由于当时是晚间10点多钟在车里签订时没有仔细检查查看合同,被告出示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应该是汽车借款质押合同和委托书搀和在一起没有注意而签订的。被告江南洋违背原告沙雄意愿骗取原告沙雄签订汽车借款质押合同把原告沙雄本人名下机动车辆(本田思域2014款白色车牌号:苏E8A7A1)占为己有。根据有关规定民间借款要有走款记录。对方提供不了走款记录而且私自代表法院和国家有关机关扣留私人财产。被告江南洋说原告是借钱抵押的根本是虚构纯属诈骗,国家规定机动车抵押.转卖.过户必须有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业务方可生效,请问现机动车辆(本田思域2014款白色车牌号:苏E8A7A1)是在原告沙雄名下,被告江南洋凭据什么权利私自扣留占为己有。被告江南洋如要是真的借款给原告沙雄完全可以至法院提供借款凭据起诉而不是私自扣留他人车辆。被告江南洋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此案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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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7 01: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当地律师为你处理,案情太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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