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供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部。有两个股东以各自公司名义投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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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2-12-27 04: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供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部。有两个股东以各自公司名义投资成立。2015年9月,公司执行董事要求我将公司账面上欠她的出资公司的往来打给她指定的账户,作为还款。她再以她老公的名义打回我公司作为购房款,并要求我开具了收款收据,但款项的来去和账务处理都是以往来名义处理。事后我才知道此执行董事要撤资,为个人私利,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签订购房合同,另一股东兼法人不认可这个价格。因为公司开业至今都是此执行董事管理公司有决策权。15年10月份两股东签署了章和网银的共管协议控制起来,到了15年11月份才签署了解职协议并陆续退回股本金。我开的那张收款收据会不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开具收据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用章申请有撤资执行董事的签字,另当时我不是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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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7 04: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你开收据时主观上是否知道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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