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高律师,我是黑龙江省绥化市的农民,我儿子(耳聋)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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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12-27 06: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高律师,我是黑龙江省绥化市的农民,我儿子(耳聋)于2015年5月31号被泰华医院集团送药车撞了,住院一个月,这期间的医药费对方拒付,我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十一月十九日法院判决对方赔付我医药费32532.47元,对方没有在规定之日内赔付,我又在法院申请执行,在这个期间逾期赔付利息我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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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7 06: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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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12-27 06: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规定是对被执行人无视国家法律、迟延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法定惩戒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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