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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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2-16 09: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保险金额的定额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的价值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它不属于损失的补偿,而是定额的给付,也就是当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金额是按照订约时预先约定的金额为准。
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期比较长,一般是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有的甚至是终身的。
3、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投保人交费公式为分为即交和期交,如采用期交方式,到期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得以诉讼方式请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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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2-16 09: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1、保险金额的定额性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4、不适用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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