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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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6-3-18 03: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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