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后,建设单位可以施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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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12-11-28 10: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设计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即可以开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参考资料: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05/content_20815.htm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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