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对超生是怎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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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4-20 14: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超生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的(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四)未到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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