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月重开发票怎么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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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8-13 09: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你开出的是哪种发票了,不同的发票形式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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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13 09: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上月开的发票已经交给对方,必须向对方索回,再开具红字发票冲回上月的,然后开具本月正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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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13 09: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还在当月,直接作废下月重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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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8-13 09: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有条件的企业可网上搜索相关文件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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