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中院:户籍迁出后又迁入未实际居住,是否是同住人? 动拆迁 篱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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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3-1-6 00: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有关于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点所在。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户籍与实际居住不相符合的情形,而户籍在动迁房屋,但并未实际居住,这类人被划归为“空挂户口人员”,在房屋征收中不作为同住人享有居住利益。而居住利益的认定,法院可能会从婚姻家庭关系等角度来考量户籍迁入动迁房屋的目的,若当事人与其配偶在外已有一套适合居住的房屋,那么此时当事人突然将户籍迁入动迁房屋,从法律的角度很难认定为居住目的,从而认定为同住人享有征收利益。在这里户籍的变动不仅是形式上的认定,更多的是实质考量。户籍的变动是为了解决居住问题,若当事人的户籍确迁入动迁房屋,但从动机上若无法认定符合解决居住的目的,那么即使户籍迁入动迁房屋,也难以享受到动迁利益。
下面的案例中我们探讨的是:夫妻一方的户籍后又迁入,但并未实际居住,是否能认定为同住人?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是,考察迁入户口的动机是否是基于居住利益,若非基于居住利益,则属于空挂户口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1的丈夫有过增配房屋,但是不是福利分房,因此钱某1不属于他处获得福利性质的分房。并且由于承租人同意其迁入户口,因此,对于系争房屋所获征收补偿款,邱某舲应当酌情给予钱某1适当补偿,但钱某1可获之征收利益应当明显低于同住人所获补偿。钱某1要去80万,法院给了50万。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钱某1的丈夫有过增配房屋,是福利分房,且钱某1基于夫妻关系居住于此处,钱某1相当于享受了福利性质的分房。理由在于: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之前,其户籍所在房屋是丈夫单位增配公房,法院认为,单位增配房屋考虑了夫妻的因素,因此是钱某1也是享受了福利性质的分房。钱某1没有证明其在户口迁出又迁入后有实际居住,因此不能证明其享有居住权益,因此钱某1不是同住人,但是由于没有人上诉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给钱某1的钱款,因此,维持一审判决,但理由不是基于同住人,而是基于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承租人自愿给予征收利益,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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