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出具欠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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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5-8-21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认为关键在于你所收欠条内容:一、如欠条上书写“XX合同定金”则应视为定金已交付,该欠条成为你的债权,但该债权为受限债权,限制来源:仍为定金性质,非普通债权,仅在定金适用情况达成时方成为可实现债权。二、如该欠条上未注明为“XX合同定金”或存在此类表达的,则该欠条可以成为一张普通债权凭证,不受“定金性质”影响,但如你欲使之在合同之外实现的,则可能面临法院要求的进一步举证要求。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我认为已应在无“欠条”之类债权凭证下适用。你“认为”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后半部分则依“欠条”内容的不同作不同的认定。 就像你说的,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至于欠条是否能算做已付的定金,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有些法院认为,如果双方确实由于真实的交付定金的意愿,并且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场交付现金的,为了尊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视为已经交付了定金。这样的话你的合同的定金数额为5万。你可以要求对方交付另外的44000定金.有些法院则认为,依据定金的法律属性,定金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欠条不能视为定金已经交付,所以定金未实际交付。这样的话,你的合同的定金数额为6000,而另外的44000如果明确写明是定金钱款的话,那么你无法据此要求对方交付44000,也就是你只能没收6000块已经到手的钱,而不能主张另外的44000。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方违约导致你的实际损失超过6000的,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定金和赔偿额加起来不能超过你的实际损失。两种说法都有现存的判例,主要看事实情况以及主审的法官自己怎么理解,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要注意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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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8-21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像你说的,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至于欠条是否能算做已付的定金,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有些法院认为,如果双方确实由于真实的交付定金的意愿,并且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场交付现金的,为了尊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视为已经交付了定金。这样的话你的合同的定金数额为5万。你可以要求对方交付另外的44000定金.有些法院则认为,依据定金的法律属性,定金合同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欠条不能视为定金已经交付,所以定金未实际交付。这样的话,你的合同的定金数额为6000,而另外的44000如果明确写明是定金钱款的话,那么你无法据此要求对方交付44000,也就是你只能没收6000块已经到手的钱,而不能主张另外的44000。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方违约导致你的实际损失超过6000的,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定金和赔偿额加起来不能超过你的实际损失。两种说法都有现存的判例,主要看事实情况以及主审的法官自己怎么理解,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要注意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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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8-21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关键在于你所收欠条内容:一、如欠条上书写“XX合同定金”则应视为定金已交付,该欠条成为你的债权,但该债权为受限债权,限制来源:仍为定金性质,非普通债权,仅在定金适用情况达成时方成为可实现债权。二、如该欠条上未注明为“XX合同定金”或存在此类表达的,则该欠条可以成为一张普通债权凭证,不受“定金性质”影响,但如你欲使之在合同之外实现的,则可能面临法院要求的进一步举证要求。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我认为已应在无“欠条”之类债权凭证下适用。你“认为”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后半部分则依“欠条”内容的不同作不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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