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哪里规定的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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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3-3 11: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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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3 11: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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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3 11: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1、劳动法没有规定。2、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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