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以后,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会计处理时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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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6-8-19 18: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要转 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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