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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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8-2 14: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条的意思是,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前提是变更后还是继续符合一般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因为外方出资低于25%的不在三部外资法律的规范对象,理论上来说归类在内资企业。所以,股权变更规定是个细则性的规定,它必须在大的框架下还是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变更后外资比例低于25%的话,那么这个变更会导致商务局收回企业的外商资格,就是收回“批准证书”,然后到工商局去变更为内资企业。如果只有少量外资,不到25%,也按内资企业来规范,但是比较麻烦的是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同时,却还要发生很多费用,比如保留外汇账户,进来外汇,出去外汇都要发生汇率风险,各种按外资的证照由于操作的需要,继续保留,但是有证照年检费用啊什么的,等等。当然内资的婆婆就是工商局,外资的话,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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