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位有2005年以后的涉外离婚管辖纠纷案件,要05年以后的,谢谢拉。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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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4-22 11: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3条)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一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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