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2011年物业费,前物业今天发律师函讨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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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4 06: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双方应该各打50大板,都有责任1、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对房屋使用人违约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负有连带责任。因此租户欠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2、物业公司更换,前物业应对未收取款项和业主溢缴费用进行清算,多收取的部分转交业委会或新接手的物业公司,未收取的款项应予以追讨,属于非业主欠费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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