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香港公司名称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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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8-4 22: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此外,如拟用的公司名称包含《公司(指明名称)令》所列的字或词:市政、地下铁路、地铁、合作、受托、受托人、建屋合作社、信托、旅游协会、商会、街坊、总商会、储蓄,或公司名称相当可能会令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行政长官的批准,才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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