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可否看等同典权。有点迷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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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8-4 0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等同典权是传统民法的概念,既有担保物权属性又有用益物权属性。典权中,孳息本身就是归典权人所有的而现代大陆民法没有典权,只有质权,质权人也可以收取孳息,但孳息必须用于优先受偿债权。换言之,其实质物的孳息并不是质权人的,质权人只不过可以拿孳息来抵消债权罢了,如果债权全抵消了就应该将质物归还。而在典权中,收取孳息并不抵消债权,孳息本来就归典权人所有,收取孳息数目即使超过了债权,也不会抵消一分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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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8-4 0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样的的留置权权利是传统民法的概念,无论是属性用益物权财产的担保权益。典当管理权利本身的产量归典权人而不是典型的现代大陆民法,只有质权的,质权人也可以被收集的成果,但产量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要求。换句话说,其实质是收益率不承押人,质权人可以采取的产量,以抵消抵消索赔索赔什么,如果所有已抵押的财产应返还。典权,收取孳息,不能抵消债务,产量归典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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