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么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2 | 2017-9-25 07: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问题要分成多种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商标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并使用,再但是无论是否有第二含义,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归纳一下这种情况:原则禁止,存在例外,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种情况,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这又分为两个不同情形: 一是地名独立于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并且是真实表述,不会导致对商品产地、品质等特征构成错误认知,则可以注册。并且同上,如果商标注册早于这版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那就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7-9-25 07: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不行,但有第二含义可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