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的民法问题,急,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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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7-31 19: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李某对房屋不享有质权,因为物权的种类法定2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张某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债的相对性,张某只能对王某主张权利。3李某不用救济,张某可以主张王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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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7-31 19: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1.你搞错了吧?!! 质权的客体不可能是不动产。(建议你去好好的搞清楚基本概念) 应该是抵押权。 抵押权成立的条件是签订抵押合同并且登记。 题目中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则抵押行为无效。李某对房屋没有任何权利。 2.不可以。 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张某和王某签订的合同,不能对抗李某的行为。 张某可以找王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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