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详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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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5-14 17: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 是指物件从高空抛出致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由于高空抛掷物致害发生在高层建筑物的场合,因此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主要指,发生高空抛掷物致害行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居住人承担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相同点在于,于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但二者的区分也十分明显:第一、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季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第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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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5-14 17: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事实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的所有责任人都从事了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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