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里有一条说不得以任何原因辞职 这条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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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3-5-15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里有一条说不得以任何原因辞职”,这个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属违法条款,从约定时起,就不具体法律效力的。你只要提前30天,同样可以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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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5-15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款属于违法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的用词是“通知”,也就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或受任何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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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5-15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一条是违法的,只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就可以的,违法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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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5-15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法律效力,应该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而且《劳动合同法》里已经明确规定了解除的十种情形,包括员工过失解除、非过失解除、用人单位解除等情形,综上所述次劳动合同中的不得以任何原因辞职为无效条款;但需要提别说明的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以外订立了服务期限等特殊情况下合同的话,就得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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