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交通法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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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 | 回复14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弟新手,请问大家现实中出现了问题,真的都按这个法规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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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说不管有错没错,机动车都是得赔钱。要是报警,那就得扣车,伤者有没错都好,住着医院不出来,就不能提车。怎么算都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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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会偏向非机动车和行人,如果离谱得难以接受,可以要求遵循此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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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法律只能助长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天天谈法治结果还是人治,基本上可以理解为你开着车就有错,为中国能有这样的法律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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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rpa 于 2008-07-23 19:29 发表在3这样的法律只能助长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天天谈法治结果还是人治,基本上可以理解为你开着车就有错,为中国能有这样的法律感到悲哀。
这话说得,说不定国外的法律更加偏向非机动车和行人,强调的是“人”——机动车撞人(或非机动车),车能坏成啥样?而人就可以坏得很厉害了怎么动不动就戴帽子,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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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体现了生命无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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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人为本呀,开车,见到人还是让一让。生命对谁都只有一次。车嘛,钱嘛,身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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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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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千帆过 于 2008-07-23 19:35 发表在4这话说得,说不定国外的法律更加偏向非机动车和行人,强调的是“人”——机动车撞人(或非机动车),车能坏成啥样?而人就可以坏得很厉害了怎么动不动就戴帽子,唉
我特意在网上搜了一下百度上找到的:外国的法规责任划分很明确,如德国交通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都由违规方承担。例如行人在红灯的情况下过马路被车撞伤甚至身亡,该行人不仅要独自承受巨大的人身痛苦,还要弥补对方车辆因撞击造成的损失。我觉得法律不是用来保护一些特定人群的,而应该作为规范社会每个人的某一方面的的行为的准则,如果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另一部分人的心理平衡,将是得不偿失的。补充一点:既然开车就远离行人、非机动车、电动车,小心驾驶,生命是无价的,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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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7-23 19: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纳机动车的税卡机动车的油挣机动车的钱罚机动车的款最好还是机动车横竖都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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