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七条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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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5-12-22 18: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面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办法》共19条,规定了如何通过行政手段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划分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局)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权责,界定了著作权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互联网的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将传统的作品数字化,这种作品在进入网络前已经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载体上,只是通过计算机组织、加工、存储并以网络形式表现出来;另一种称为数字式作品,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形式在网络上传播。而《办法》主要规范的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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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2-22 18: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主要是规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也就是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充当一个中间者的角色,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相关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内容,但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提供相反证明(反通知),证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移除的相关内容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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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2-22 18: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对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反通知的说明。《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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