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材料】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获得以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的登记;由于甲的汽车值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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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7-12-15 13: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办理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根据《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丁受偿。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乙银行比丙银行先受偿。因此,受偿顺序应为: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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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12-15 13: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丙的求偿权应在丁的求偿权之前偿付。因为,根据担保法,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如果丙在贷款时善意行为,其经登记的抵押权将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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