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拆旧建新,关于土地使用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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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6-16 11: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 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您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免征土地适用税的。因此,如果现在政府(包括国土部门)还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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