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内地表以下的部分权利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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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3-21 22: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土地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这方面的解释,符合规划并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已经建筑的地下室建筑应当由开发商移交业主委员会明确权属后,属于公共区划内的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内地表以下的部分权利属于城市公共管理设施,未在规划范围内的地表以下的水源、地层属于国有性质。 纵横法律网-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陈苏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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