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非本人签字不生效是劳动法第几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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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2-8-13 13: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需劳动者本人签字,方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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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8-13 13: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不管是什么合同,只要不是本人签字,也没有本人的授权委托,本人也不认可,这样的合同都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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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8-13 13: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解除不是以是否签字为生效标准的,很多其他方面的证明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解除,比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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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8-13 13: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第4章中的所有条款,即第36条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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