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能找到重庆市2001年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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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8-16 15: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资金列支渠道(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四、执行时间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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