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到公司上班,2012年4月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以此理由离职和要求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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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8-23 17: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能兼顾。《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此种情形有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行。你的情况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4月,每月获得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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