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滥用和滥用职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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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6-3 11: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有些学者认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罪过性质、犯罪结果、加重情节等方面是相同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渎职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笔者不赞同这种看法。笔者认为,虽然一定的罪行总表现为一定的形式,通过表面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也能把二者区分开来,但我们应该从深层次上来区分二者,而不能仅停留在表面。在“玩忽”和“滥用”之间,虽然行为表现和主观心态不尽相同,但不论是“玩忽”还是“滥用”,都是对手中权力的非法运用。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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