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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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6-11 17: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   少(青)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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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6-11 17: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中国境内的全部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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