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准法律行为:承诺迟到的通知 指什么,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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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5-28 21: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你好!所谓“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一般而言,有两种情况:1.根据《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举例而言,A国公司向B国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发出了订单,也就是“要约”,要求B在3天内回复。但是B的回复第四天才到。这就是承诺迟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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