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六个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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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6-17 02: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的罪名之一,您指的“六个月”应该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量刑与犯罪情节轻重有很大关系。挪用公款的金额多少、情节严重与否等具体情况,决定量刑多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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